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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通往奴役之路>读书笔记

热度9票  浏览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9月01日 11:33
2010年08月18日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就说道: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处于枷锁之中。哈耶克以其睿智的眼光指出了“计划经济必然导致专制集权,社会主义作为集体主义的一种,是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这两个论点。我深以为然。不仅如此,我还据此产生了一些对马克思主义的质疑。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和阶级理论。

  记得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短短的一文中,马克思曾断言道:“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上学期选修的《政治经济学》一书里引用了《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有把人性归结为阶级性的观点。结合中央党校韩庆祥写的《马克思主义人学》一书中的观点,我粗略认为,马克思认为——人性决定于社会性和阶级性。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从一种比较科学的学说变成了一种激进的伪科学。为何如此呢?

  我个人比较赞同马克斯舍勒和国内异议学者张博树先生的关于哲学人类学的观点:人类社会和人类活动的元规则——哲学人类学的二分法。它将人性分为生物性和社会性两大部分。简而言之,生物性是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所具有的生物的普遍性而存在的,它的核心是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人类又具有区别于其他生物的特性——那就是人类可贵的社会性——它包含了人类一切重要的价值和伦理道德规范,是人类文明结出的丰美的硕果。由此推出的结论是:正是由于生物性产生了利益原则,社会性产生了公共理性原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因为一直在利益原则和公共理性原则这两个车轮的推动下,才能够蹒跚地一步一步走向今天辉煌的文明的阶段。从历史的经验主义出发,这两个原则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所谓的“发展阶段”。而我所看到马克思在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前的历史是承认利益原则的,因此我认为它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学说,而一旦涉及到社会主义社会时,马克思立即抛弃了利益原则而只从社会性这一角度进行考虑。我认为马克思似乎没有认真思考过“人性恶”这一重大而根本的问题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影响。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热情讴歌“巴黎公社”的同时,马克思也不忘考虑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预防公职人员的腐败这一问题。他的手段有二:一是所有公职人员的工资不能超过熟练工人;二是人民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今天的世人观之,恐怕得哑然失笑了。第一,用“公职人员不能超过熟练工人的工资”这一方法就可以杜绝腐败吗?君不见清朝“高薪养廉”的政策徒留下历史的笑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历史残酷而血淋淋的真实写照。第二,人民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公职人员。可是人民并没有具体实现的路径!尤其在当马克思主义在全盘否定权力的分权与制衡这一建立在人性中最原始的生物性基础之上的无奈又高明的原则的时候,公职人员的撤换与权力的交替这一问题,成为了迄今为止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无法跳出的根本痼疾。难道“无产阶级”个个都是圣徒?而马克思关于为何选用“无产阶级”作为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呢?答案:“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套用《资本论》里的说法,就是“一边是财富的积累,一边是贫困的积累”,即正因为“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一无所有,它就最具有革命性。事实上,我从两个方面可以来反驳这一观点。第一,工人阶级争取的无疑是经济权利而非政治权利,这一观点在历史上工人运动的口号和争取的目的,以及一百多年来被列宁称之为“背叛革命的修正主义者”波澜壮阔的社会民主党运动在各国的发展壮大便可以得到完全的证明。第二,美国学者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质疑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他说道“因为如果组成阶级的个体采取理性的行为,就不会产生阶级利益的行为。”因此,一个认为“无产阶级”政府能带给他好处的工人,会觉得不顾自己的生命和资源起来推翻资产阶级政府是非理性的。因此,阶级的神话不攻自破。

  总的来说,马克思的人性具有前后矛盾的两面性。“马克思本想将黑格尔形而上的哲学的头足颠倒转换过来,却没想到自己也成为形而上的俘虏。”也就是说,马克思的人性观到了论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时,便成为一种形而上的偏激的革命理论。而所谓的作为政治哲学上阶级理论的划分,那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神话。因此我宁可使用韦伯社会学中关于“阶级”的一般分层意义。

  二.哈耶克关于计划经济与社会的论点和我的看法

  在质疑马克思主义上述的人性论和阶级理论后,在读《通往奴役之路》时,我更对哈耶克的观点神往之。哈耶克说道:“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在论及“计划与法治”时,哈耶克指出:“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并且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这些观点也就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我读后,很想补充一句“权大者得”。即国家垄断一切社会资源以后,社会资源的分配是以权力为额度的。权力越大,分得越多,哈耶克所说的“特权”越大。国家的底层阶级创造了财富,却被上层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无情的掠夺了。哈耶克在论及此时,曾引用了一个统计资料——苏联在30年代的社会两极分化远超于美国之上,而据我所知,苏联人民的生活水平在1985年时在世界的排名远低于1917年。哈耶克说得好:“一个富人得势的社会总比一个得势的人才能变成富人的社会要好千万倍。”其次,在社会生产时,居于社会上层的几个或几十个统治精英就算“每天都充满不竭的精力”(罗莎.卢森堡在谈论当时新兴的苏联时语),也不可能对每个人的所需所求一清二楚,因为每个人才是每个人利益的最佳评判者。由于人具有的生物性使然,这些统治精英最终必然自然而然地采取对自己或统治阶层最有利的政策,从而导致经济的停滞或者混乱。苏联解体前停滞数十年的经济便可以清楚地证明这一点。那么,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在中国的运行情况如何呢?1978年之前,中国毫无异义地处在极权主义社会之中。毛氏统治并没比斯大林统治高明多少,“全国一盘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经济基础,户籍制度的组织基础,“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所组成的庞大的统治机器所构成的政治基础,“全国开动所有宣传机器不停宣传(哈耶克)”的意识形态专制,使得中国人民陷入极权主义的深渊中万劫不复。再次,我想在此谈论公有制的问题。我曾试作《论“坚持公有制就可以杜绝贫富分化吗?”》一文,虽然观点一定不很成熟,但毕竟是我几年来思考的结果。公有制,是马克思通过“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对密尔的《乌托邦》一书中描写的人间仙境的间接继承。所谓的“全体劳动者所有”的梦想,曾带给无数人以憧憬以奋斗的力量。实际上,认真思考之,这不过是又一个美丽的乌托邦而已。《通往奴役之路》和邹平学教授关于人大代表的“代理成本”理念给了我启发。既然人民代表制中的代理成本随着代表的层数而层层递增,最终导致最终的代理人无法代表委托者。那么同理,在经济领域上,无论是什么所有制,其“代理人”是否也会异化成为攫取委托者即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毒蛇猛兽”呢?马克思对此构想得很美好。可是历史的诡秘就在于此。实际上,全民所有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乃至“所有权”在实际上最终必须落在少数的“代理者”手中。因为“全民所有”不可能是“每一个人都有”“由每一个人来管理”,“公有制”只不过体现在一个抽象的“人民”或“全体劳动者”的名义上,而实际的掌控者(政府官员)便在事实上成为实际的所有者。因此,社会主义革命历尽千辛万苦赶走自生形的“资本家”后,这一剥削者的位置又被统治阶层委派的“资本家”取而代之,而人民实际上永远是处在被奴役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于是,当这些国家委派的“资本家”控制一切经济社会资源以后,“人民”喊一口万岁,统治阶层就给他一口饭吃。通往奴役之路竟然就在如此美丽的乌托邦的幌子下堂而皇之的完成了!

  三.社会主义与法治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曾论述计划与法治的关系,其中他提到计划与法治必然是背道而驰的。因为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性和划一性必然要求“计划当局”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权力才能支配和调拨一切社会经济资源,制定全面而整体的经济计划。此时,一切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当然就是计划当局的绊脚石。因此哈耶克说在集体主义的国家,法治是不可能得到广泛的推行的。其实我在同意哈耶克的观点上,更进一步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都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完全可以证明我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有法制,但绝不可能有法治。经过长时间的思考,窃以为原因有三:

  (一)一切迄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长期的人治和专制传统,也可以说只有人治和专制传统浓厚的国家(以下称为东方专制主义国家)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除东欧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少数具有数百年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以外,这些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能拥有反对党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而在英美这种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传统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对国民来说简直不可思议。)对中国而言更加如此。如孙隆基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中谈到的,中国人本打算引入一种“扩张型”的思想来打破原有的“稳定型”思维模式,但可悲的是,连西方最激进的马克思主义的引入都被中国传统思想结构完全“同化”了,而变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当今党中央的“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切”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原因在于,在中国这种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中,国家历来都是作为一种“全能政府”的“父权”角色而存在的。一家之中,父权最大;一国之中,君权最大。最高统治者便是万民之父。他对国家每一位成员发号施令,加上不断变异的儒家思想作为合法性基础,国家根本不需要约束所有人包括君主本身的法律。但历代王朝编纂的法典体例总是趋于科学、条文越发规范、立法技术臻于完善,如封建法典的丰碑《唐律疏议》,因此专制社会可以由法典而不可能有法制。托克维尔说过:“西方的激进思想最容易和东方专制主义相结合。”看来此言不虚。不过此课题太复杂,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很多地方我又还没有彻底想通想透。因此此处暂且不细表。

  (二)马克思主义否定现代法治的普世性。

  此处所谓“现代法治”,是指所谓西方“法的统治”的“资产阶级法治”。马克思主义一直否定法治具有普世性,认为法治具有阶级性,更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治与民主一样具有虚伪性。马克思说:“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句话之中具有真理的成分,但是我认为也存在谬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多么富有历史的洞察力!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法律所反映的“意志”。但是若把此观点片面化、绝对化又是失之偏颇的。我认为,其漏洞在于前面半句话,即:所谓“阶级的意志”是否客观存在。我在前面论述过,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是十分幼稚而简单的。马克思犯了形而上的错误。由于坚持“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论述“资产阶级”时,他将其人性前设定性为:“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而众所周知,马克思又认为“资本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利润。”因此,资产阶级完全成为《国际歌》里的“寄生虫”。因此,“寄生虫”阶级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不可能代表“无产阶级”意志的,因此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是虚假的。实际上我认为我们可以跳出来,从一个更宏观的概念框架下看问题。法治、权力的制衡和分立,实际上是高明的制度创设者对人性既无奈又伟大的利用和限制,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法治和宪政都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约束人性恶的制度设计。由于缺乏对人性的适当认识,马克思主义在否定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以后,除了最终酿成人类史无前例的悲剧的“无产阶级专政”和前文所述巴黎公社的两个设计外,却没有或根本拿不出任何约束权力的有效方法。于是在所有社会主义社会,当普世性的“法治”本应作为最高社会规范的法律规范,在此却沦落成为当权者统治的工具,从而使“法治”发生异化——要么被弃置不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新中国”建国三十年没有《刑法》,无数中国人却被判处死刑徒刑,真是不可想象)要么被当权者从反面运用。(《危害国家安全法》“反革命罪”等)

  (三)苏联斯大林模式的影响

  众所周知,由于巴黎公社政权存在时间太短,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权应是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建立的苏俄(苏联)。苏联以其首创性影响着所有后发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或国家。列宁与斯大林创立的模式这些贯穿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一切领域实行的制度或者设计完全是有悖于法治的,不幸的是,这一些举措被其余社会主义国家或强加或自愿地全盘继承。政治上,列宁建立“铁的政党”、斯大林实行特务统治和个人独裁,使个人独裁和一党专制完全凌驾于国家之上,红色恐怖笼罩全苏。1936年的苏联《宪法》中确立的原则被弃置一旁,导致此徒有瑰丽语言的宪法被美国宪法学家称之为“语义宪法”。在那个人人自危政治恐怖的极权主义社会中,法治是完全不可能被实施的。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集体化运动,哈耶克的论述已然精彩之至,在此不再赘述。思想文化上,一种企图控制每个人精神的“意识形态垄断制度”被确立起来。何谓“意识形态垄断制度”?如果把在社会研究中,“政治意识形态是一组用来解释社会应当如何运作的观念与原则,并且提供了某些社会秩序的蓝图”这一定义来解释上文所述“意识形态”的话,那么这种垄断制度的实质,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当权者)要知道每一个成员在想什么同时强迫每一个成员要想什么。因为我的水平有限,表述语言只能达到这种程度,因此只好如此定义。特别在苏联斯大林时代,斯大林建立的鼓励检举揭发的制度;“国家开动一切宣传工具宣传”的宣传制度;惩治政治犯、思想犯的司法制度;党军系统;以及以其他政治、经济制度作为支撑。这些制度“共谋”的结果就是造就了一个“意识形态垄断制度”,很显然,这些制度大部分与罪刑法定主义是相互冲突不能共存的,苏联从头到尾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法治社会”,而后建立的一切社会主义政权和国家消防苏联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法治之糟糕也就成为必然的事实了。

  以上观点乃学生读书后之一孔之见,若有不能赞同之处或触犯信仰者,请见谅!

  骆嘉骏

  09级法学5班 2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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